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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|
办理机构: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
办理地址: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号楼618室
联系电话:87186611、87186565
办理时间:周一-周五上午9:00-11:30 下午1:30-5:00
申办对象资格: 华侨: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。 归侨:回国定居的华侨。 侨眷:华侨、归侨在国内的眷属。
办理条件: 1、提供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确认其侨眷身份 (1)所在单位、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、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。 (2)公证机关出具且前仍保持扶养关系的5年以上的扶养公证。
2、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,可确认其归侨身份 (1)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出生的记录; (2)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或随亲属出国定居(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及其家属除外)一年以上的记录; (3)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,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、教学、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; (4)其他能确认其为归国华侨身份的证明材料。
3、附合下列条件条件的,可确认其华侨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。 (1)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。 (2)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(含5年)以上合法居留资格,并在国外居住,视同定居。 (3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被视为定居: A、出国留学生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; B、因公出国人员(包括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。
归侨证制作: 被确认的归侨向报送单位提供一寸近期照片两张,填写归侨调查表; 报送单位统一将照片和归侨调查表送市政府侨办侨政处;审核后报省侨办报批省侨办侨政处制证后,由报送单位送达归侨本人; 归侨遗失归侨证申请补发的,需提供一寸近期照片一张,制证工本费及书面遗失情况说明,由报送单位盖章确认,送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制证。
办理依据: 1.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.关于执行国侨办侨政发(2005)203号文件中若干问题请示的复函。
收费标准: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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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来源:奉化市侨办 作者: 日期:2008-5-7 9:58:55 新闻阅读次数: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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